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日前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自贸处〔2022〕152021006228号)显示,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10万元。
经查,当事人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于2014年3月12日起入驻天猫渠道店铺并运行名称为丰添旗舰店的店铺,于2018年8月30日起对名为“丰添防脱发洗发液(男用)”的洗发液,在网页宣传“增发密发减少掉发”、“清洁毛囊调节油脂分泌促进头发生长”、“生发专研实力认证见证使用效果”等。当事人仅能提供该款洗发液的育发、清洁毛囊、调节油脂分泌的功效及相关临床功效认证的数据材料,无法提供促进头发生长的真实有效依据。“丰添防脱发洗发液(男用)”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无生发功效,“生发”是作为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医疗用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自贸处〔2022〕152021006228号
当事人: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552931057L
住所:中国(上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1号塔楼14层1424-3室
法定代表人:PAVLOSKONTOMICHALOS
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于2014年3月12日起入驻天猫渠道店铺并运行名称为丰添旗舰店的店铺,网址为:https://fengtian.tmall.com。当事人在天猫丰添旗舰店于2018年8月30日起,对名为“丰添防脱发洗发液(男用)”的洗发液,在网页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spmFalz10.3-b-s.w4011-15186229826.110.70236438UvuWdj&id=576524678248&rn=760d9e93efc3ad7e66a7bb5b0cfde86c&abobucket=4&skuId=4477508204339宣传“增发密发减少掉发”、“清洁毛囊调节油脂分泌促进头发生长”、“生发专研实力认证见证使用效果”等。当事人仅能提供该款洗发液的育发、清洁毛囊、调节油脂分泌的功效及相关临床功效认证的数据材料,无法提供促进头发生长的真实有效依据。“丰添防脱发洗发液(男用)”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无生发功效,“生发”是作为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医疗用语。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1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拾壹万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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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丰添洗发液违法发布广告被罚 用医疗用语虚假宣传”由FX112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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