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亚德”,300296.SZ)存在买卖合同纠纷。2012年9月,双方签订《LED显示系统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34万元,被告开始进行安装,于2012年12月30日安装完毕。后原告未再向被告支付剩余306万元合同价款,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LED显示系统项目采购合同》的解除是基于被告供应的显示屏不能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原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合同标的,法院确定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的数额为102万元较为适宜。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万元;驳回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203民初3117号)显示,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合证据情况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9月,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LED显示系统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接甲方的LED显示系统(含系统设备、软件、工程施工等)项目事宜,甲方提出显示系统项目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负责显示系统项目的设计、制作、软件、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唐山建设路硅谷国际施工现场。合同总金额34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屏幕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后(系统点亮正常运行1月内)支付验收款,合同价款的10%;屏幕验收后,运行满6个月后五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屏幕验收后,运行满12个月后五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5%;留质保金5%,显示屏验收,运行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五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显示屏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组装完成,组装完成后10日内调试合格;显示屏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设计方案等各项条款规定执行;甲方书面同意验收的,应在书面同意验收之日起七日内组织验收,若不能验收,说明不能验收之理由,并共同协商验收时间;显示屏系统验收完成以前,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独自开屏使用,则视该显示屏系统验收合格。由于乙方原因,显示屏工程未能按预定工期交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如数赔偿甲方的损失并向甲方交付拖期违约金1000元/日。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项目款,则甲方应按照500元/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34万元,被告开始进行安装,于2012年12月30日安装完毕。后原告未再向被告支付剩余306万元合同价款,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LED显示系统项目采购合同》,要求被告退回前期付款34万元并将系统自行拆除。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到期合同款306万元,并按500元/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9年3月8日,法院作出(2018)冀0203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法院(2016)冀0203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二、解除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LED显示系统项目采购合同》;三、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预付款34万元,并在退款后十五日内将案涉LED显示系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四、驳回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民终4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解除合同后,原告继续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对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相关事实的认定也适用于本案事实的认定。从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看,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LED显示系统项目采购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8)冀0203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LED显示系统项目采购合同》也是基于被告供应的显示屏不能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原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答辩中主张的原告此次起诉属于滥用诉权的意见,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答辩所称的显示屏安装调试完毕,交付原告正常投入使用的意见已被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所否定。被告答辩所称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双方一直没有对LED显示屏进行验收并处于调试阶段且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直到2019年8月8日才终结,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44.10万元的主张,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具体的损失数额且被告在庭审中主张违约金过高,故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合同标的,法院确定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的数额为102万元较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万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4元,由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64元,由被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利亚德光电是一家专业从事LED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296)。利亚德集团由利亚的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8个国内控股成员公司、28个国内分公司、6个海外控股成员公司、北京亦庄以及深圳两大生产基地组成。李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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