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价格违法被罚 为希玛眼科旗下

    2022-07-21 15:23:28 FX112财经网 FX112财经网 收藏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2〕128号)显示,北京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万元。

  经查,当事人北京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为了更好地推广其眼科医疗服务,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6日,利用口碑APP和大众点评APP进行了相关推广。

  当事人在口碑APP中宣传有“同仁刘刚主任”“同仁刘刚医生(小儿眼科主任)”“北京希玛眼科王忠海主任”等文字内容;在大众点评APP中宣传有“赵阳:北京同仁眼科副主任医师”“特聘同仁医院眼科副主任”“同仁赵阳副主任”“同仁刘刚医生(小儿眼科主任)”“同仁刘刚主任”“协和王忠海副主任”等文字内容。

  办案人员于2022年3月7日到同仁医院、2022年3月11日到协和医院调查取证,上述宣传中提到的同仁刘刚医生,已经在上述宣传前,于2021年7月31日调出同仁医院,未在同仁医院担任过小儿眼科主任及其他行政职务。上述宣传期间,刘刚在当事人处担任小儿眼科主任;同仁赵阳医生已经在上述宣传前,于2021年6月27日调出同仁医院,未在同仁医院担任过眼科副主任及其他行政职务;协和王忠海医生未在当事人处担任主任职务,其职称为副主任医师,未在协和医院担任过副主任及其他行政职务。

  同时,当事人在上述宣传期间,利用口碑APP和大众点评APP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作了以下宣传:在口碑网销售的“【蔡司半飞秒】屈光手术矫正、近视散光矫正度数”服务,标注价格13800元,划线价20800元;“同仁刘刚医生(小儿眼科主任)儿童视力近视防控”服务,标注价格425元,划线价775元;“北京希玛眼科王忠海主任全飞秒激光近视手术纠正”服务,标注价格18000元,划线价24800元。当事人在大众点评销售的“同仁刘刚医生(小儿眼科主任)儿童视力近视防控”服务,标注价格298元,团购价388元;“【全飞秒近视手术】协和医生亲自操作德国……(协和王忠海全飞秒近视手术矫正)”服务,标注团购价18000元,门市价25100元。当事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口碑网平台销售的“[干眼调理]双眼干涩、眼痒、红眼舒缓套餐”服务,标注价格118元,划线价170元。

  经向当事人调查核实,上述服务未在其所上架的APP按所比较的划线价、团购价、门市价销售过,当事人采用划线价形式进行价格比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14日。

  官网显示,北京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简称:北京希玛眼科医院)是香港希玛国际眼科医疗集团(“希玛眼科”,03309.HK)旗下医疗机构之一,是香港全资二级眼科专科医院。

  希玛眼科年报显示,公司间接持北京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100%比例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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