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药监通处字(2022〕4号)显示,江苏华神药业有限公司存在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被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5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江苏华神药业有限公司对业务员及销售环节管理不严,导致其业务员陆卫星(2020年从该公司退休后,返聘至今)在未核实南通市建能百货有限公司有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假借合法客户抬头,无发货通知单自己提货并送货上门的方式,两次向南通市建能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江苏华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油精等药品:2020年5月26号销售霜菊风油精(批号:02190301)1800瓶,销售价格为2.1元/瓶;霜菊清凉油(批号:06190501)720盒,销售价格为2.2元/盒。2021年7月22日销售霜菊风油精(批号:02210502)2400瓶,销售价格为2.2元/瓶;陆卫星将两次销售所得(5364.00元、5280.00元)均缴纳至江苏华神药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南通市建能百货有限公司将未销售的1504瓶风油精、461盒清凉油退至陆卫星处,退货金额4080.40元。2022年1月,陆卫星将480瓶霜菊风油精(批号02190301的400瓶、批号02210502的80瓶)、31盒霜菊清凉油(批号06190501)退交江苏华神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江苏华神药业有限公司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6月7日。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华神药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南通中东药业有限公司,创建于1974年。该公司一直致力于外用制剂的生产。公司成立,开创的霜菊品牌风油精,开塞露等在多个外用制剂领域有突出销量。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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