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以案说法)
【案情】李某与崔某建立恋爱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崔某以过节、生日、家庭消费等理由向李某索要“爱情红包”,李某以转账、汇款等方式向崔某转款。后李某与崔某分手,李某提出其给予崔某的钱款均系借款,要求崔某偿还。崔某拒绝,李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崔某恋爱期间,在短短的2个月内李某向崔某一方转账消费达到10万余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系李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李某与崔某存在借贷关系。其中,对崔某以给朋友治病、给妹妹买钢琴、偿还朋友欠款等原因让李某转账给崔某及其父亲的部分予以认定为借款,金额合计4.5万元。而对于李某给崔某其他款项,包括因过生日而转账的1314元、520元,为发朋友圈“秀恩爱”转账的5200元,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系李某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对该部分费用主张不予支持。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崔某一方向李某支付4.5万元。
【说法】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通常情形下,赠与方一经交付财物,不能要求返还。
法官认为,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对方金钱性质为借款还是赠与,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形、附随言语和社会习惯予以认定:对于日常生活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或者特殊日期与特殊金额,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及520、521、1314等有明显象征意义的金额。若给予财物时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赠送礼物范围,或者赠送时有附言对钱款性质有约定,则不应认定为赠与,可能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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