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力度加大
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欠薪不予信用修复
又至岁末之时,自11月1日启动的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正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
根据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至2022年春节前,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对欠薪问题实施集中专项治理。
为了让被欠薪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制度的完善也在此关键时候再添了一把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让欠薪者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正所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038个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
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据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刘建国介绍,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扛起政治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欠薪多发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根治欠薪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信用监管是市场监管的基础,加强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是根治欠薪的重要手段。2017年9月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施行至今,各地共将3038个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部本级从中选取公布11批次490个,在惩戒震慑欠薪行为、推进根治欠薪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黑名单”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2020年5月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门规定要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要求人社部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约束提出了新要求。
为此,人社部组织起草新的《办法》,由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规定,细化实化操作规程,确保欠薪失信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适应新发展阶段需要。
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
“《办法》是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营造守法诚信劳动用工环境的重要手段。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制度的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提升规范用工意识,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诚信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刘建国说。
根据《办法》,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有两种情形: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形中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
刘建国介绍说,为体现审慎列入、过罚相当,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办法》把“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作为列入前提。此外,还规定了审慎列入条款,即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为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改正失信违法行为的时间,就是要充分发挥失信惩戒的教育督促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欠薪,也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
显然,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办法》的“牙齿”,对惩戒教育失信对象、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至关重要。一旦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等多个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也对各类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其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场秩序。
信用修复不适用于所有欠薪
一旦犯错进了“黑名单”,还有修复机会吗?
事实上,《办法》对信用修复也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一是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二是改正之日起至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这里将改正时间与移出时间挂钩,一方面,可以使违法失信当事人起码受到6个月的联合惩戒,以维护制度严肃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激励违法失信当事人积极解决欠薪问题,改正越早,移出越早。三是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用刘建国的说法,这正是为了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
为体现信用修复的规范严谨,《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改正欠薪行为证据和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欠薪行为都可以信用修复。对特别严重的欠薪行为,《办法》规定了不予提前移出的情形:一是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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